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 潘景發 相對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桃園市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