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12號聲請人 秦連清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相對人 秦漢威
秦漢奇 秦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78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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