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 王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段○○○號0樓,被告年老體衰,不堪舟車勞頓,為便於出庭應訊,請准予移轉管轄。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同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移轉管轄,應向該管法院為之,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3年度臺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受理107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
,核其犯罪地分別位在臺南市、高雄市、臺中市等地,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9日以106年訴字第788號判決判處罪刑,此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因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被告之犯罪地既散佈於臺南、高雄、臺中等地,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本案即有管轄權,是本案上訴繫屬於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甚明。
㈡聲請人雖聲請移轉管轄,惟並未說明其理由,且依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亦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為之。是本件被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