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附民原告林○傑全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壽全名、年籍住所詳卷附民被告 農淵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58號,原107年度六簡字第9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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