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1
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