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聲請人 周晉榮 (原名 周吉元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晉榮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略以:其積欠債務共新臺幣(下同)2,647,
449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8年4月10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雙方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格新電子有限公司,原每月收入28,000元,因經濟不景氣,自98年2月起調降為23,000元,且台新商銀所提還款條件並不包括非銀行之債權人在內,聲請人實難於強制扣薪外,再額外同意台新商銀所提前置協商還款條件,因此無法負擔台新商銀提出2階段還款方式,第1階段為分72期,年利率0%,月付5,000元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聲請人、其母親、配偶及子周○○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格新電子有限公司調降薪資意願表、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支出汽油費發票、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明細、勞健保費繳費證明單、水、電、瓦斯、電信、電視費繳費通知及收據、本院96年度執松字第87921號執行命令、97年度執速字第78967號執行命令、96年度執洪字第26963號執行命令、97年度執梅字第42619號執行命令、97年度執實字第42521號執行命令、減薪證明書、存摺影本、水電、電話、瓦斯、勞健保費支出明細、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為證,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7月1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