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7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
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3月30日起至136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6年4月9日邀同丁○○、聯合商業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 高國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借款期限至97年8月9日止。詎第三人丙○○未依約清償全數本金,尚欠本金共2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7年3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本票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各類額度動用情形查詢及放款主檔查詢資料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403│雜│338.84│全部│合併自2403-1至2403-8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403-9、24││││││││││03-10、2403-11地號│├──┼───┼────┼───┼────┼─┼────┼──┼────────────┤│002│台南市○○○區○○○段│2403-9│雜│216.13│全部│分割自:2403地號│├──┼───┼────┼───┼────┼─┼────┼──┼────────────┤│003│台南市○○○區○○○段│2403-10│雜│202.23│全部│分割自:2403地號│├──┼───┼────┼───┼────┼─┼────┼──┼────────────┤│004│台南市○○○區○○○段│2403-11│雜│177.78│全部│分割自:240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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