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2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即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134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即丙○○於94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
53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12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即丙○○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15,16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即丙○○已於95年8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新營市○○○段│125-18│建│55.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7│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2層樓房│37│37│6.│82│平│鋼筋│2.│平│全││││挖仔36之18號│營市姑爺│鋼筋混凝│.9│.9│74│.6│方│混凝│04│方││││││段125-18│土造│3│3││0│公│土造││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