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債權人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2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之2之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FATIMABTBASARISOBARI怡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計算資料。
②聲請狀所附之貸款金額為新台幣72,108元之資料(與聲請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