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石道智 即石 濬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25計息,並約定每月15日繳款。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1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91,19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道智即石│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9.25%│││91195│濬誠│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道智即石│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195│濬誠│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