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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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永然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文超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