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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