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宜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萬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