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翔指定辯護人陳建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雖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羈押3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2年8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丙字第52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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