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2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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