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其幫助詐欺集團詐得之金額、犯
罪所生之危害,犯後飾詞卸責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
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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