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2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 吳尊賢 文教│臺灣銀行松山分行│94年3月8日│50,000元│0000000││││公益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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