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合成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仁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