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王詹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華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搭建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
○○○巷○○弄○○號2樓陽臺外牆之冷氣拆除,並將外牆返還全體住戶
等語,然原告雖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萬元,卻未提出
相關費用單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拆除前揭冷氣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及
估價單,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