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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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5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雅閑
被 告 莊炫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叁拾
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合計4,6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