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移送執行,先於八十三年間,經假釋付保護管束, 嗣復 於八十七年間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並另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罰金八萬元確定,二罪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七七一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