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七、二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參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七號偵查卷)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七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