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1日警羅偵字第09730111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19日下午12時50分往前回溯3日內之某
時。
(二)地點:不詳之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97年5月19日下午12時50分採尿送驗。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
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宜蘭縣警察局少年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驗作業管制紀
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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