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龍輝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龍輝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4月1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有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4421號、100年度偵字第5969號、100年度蒞追字第3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5969號),及撤回原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致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有變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再進行通常程序之準備程序,再由被告就本訴及追加起訴之被訴事實表示意見,俟情形再決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與否,是本件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