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經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除附表備註欄應補充記載「編號4-5之罪,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編號6-11之罪,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外,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足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