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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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35號聲請人 喬鴻潔 相對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依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6276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嗣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27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將債權讓與相對人等情,業據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276號及93年度執全字第3269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及相對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20004818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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