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張文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參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4,919,440元│107年1月23日│1.74%│自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4,819,763元│107年1月23日│1.69%│自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73,894元│107年1月23日│1.66%│自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