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宇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哲宇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14號所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再經法務部10
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278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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