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源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源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080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4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104年9月17日9時許,在臺中市○○○路○段○號附近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透明結晶狀,驗餘淨重:0.2080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狀物品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104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卷第34頁),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