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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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健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及本院於103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2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健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16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14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又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5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受刑人於102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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