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昭風 即東亞雜糧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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