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2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俊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