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聲請人彭羽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聲請人彭羽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