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592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7月21日屆滿,其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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