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許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11,847元│104年10月10日│3.63%│104年11月11日│└──┴────────────┴───────────┴───────────┴───────────┘┌───────────────────────────────────────────────────┐│附表二: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2│80,682元│104年9月29日│10.65%│104年10月30日│├──┼────────────┼───────────┼───────────┼───────────┤│003│95,101元│104年10月19日│8.63%│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