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翰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9日15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觀雲總裁行館」大廳,因口角,徒手將同事即告訴人 林詩涵 推倒在地,致告訴人林詩涵受有左臉頰及雙側上肢多處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林詩涵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陳柏翰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詩涵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