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海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444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6年度保管字第360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任海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43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0月30日確定,嗣於107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6年度保管字第360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電腦主機1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6年8月19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1臺,嗣被告經聲請人於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43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0月30日確定,迄107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該些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電腦1臺,自應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