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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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俊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竣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1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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