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詹維正 被告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3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