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丁○○與被告丙○○就坐落台北縣土城市○○段之土地及建物部份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街36之1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且系爭不動產坐落於台北縣土城市○○路,縱共同被告丁○○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11樓,依同法第20條亦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原告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