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甲0000000
0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小人國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18,756元,應繳裁判費145,9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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