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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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林呈在 (即 林梁良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梁良子所有,林梁良子於107年10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訴外人 林呈任 及林琇㼆等3人,聲請人訴請分割林梁良子之遺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由繼承人按應繼分各1/3之比例分配等情,有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系爭判決附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卷,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5頁),是系爭股票現由聲請人、林呈任及林琇㼆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1/3。另查,系爭股票現登記名義人仍為林梁良子,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7日南亞股掛字第002311號函附卷可佐(附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卷),而繼承人有數人且繼承被繼承人之股票者,縱經判決分割遺產而得確定應分得之股數,在各繼承人將表彰股數證明之股票辦理繼承登記前,因股票具有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性質,繼承人就該等股票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自屬未經原物分割而為公同共有物即上開股票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於林梁良子死亡後,未覓得系爭股票等語,另就系爭股票遺失一節,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9月28日具狀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17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7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14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12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8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5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3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4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63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79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67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35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2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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