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 潘昌明 ( 潘連皇 之承受訴訟人)
潘昌鵬 (潘連皇之承受訴訟人)
潘昌振 (潘連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琨琳 、 陳瑞琳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7,000元【計算式:(165+83)×2,100+(272+2)×1,300=87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