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647號債權人 彭國芳 債務人浤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864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7月15日│101,765元│104年7月15日│VC0000000│├──┼────────────┼───────────┼───────────┼───────────┤│002│104年8月5日│63,647元│104年8月5日│VC0000000│├──┼────────────┼───────────┼───────────┼───────────┤│003│104年8月31日│54,494元│104年8月31日│VC0000000│└──┴────────────┴───────────┴───────────┴───────────┘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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