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尤心怡 債務人 吳羽禎 債務人 林佳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羽禎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順成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四、債務人吳羽禎(原名: 吳小萍 )、林佳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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