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異議人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鎮龍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異議人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鎮龍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