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49號

異議人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鎮龍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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