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0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2034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