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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