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鼎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案涉及刑法沒收新制之適用,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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