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285號原告 韓文澤 被告台灣大協恆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祝舜 被告 黃慧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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